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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能形成高新技术产品、产业或者出口创汇产品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能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
  (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五)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防灾减灾的;
  (六)促进具有地方特点的名、特、优产品发展,形成规模效益且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
  (七)加速边远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实施转化的单位。
  第九条 自治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发展技术市场、信息市场。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建立和发展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市场和综合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制。企业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区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及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自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新疆独立或者联合实施转化,其间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自治区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在资金与政策上给予扶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和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可以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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