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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基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基金管理办法
 (1999年2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红十字事业发展,筹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参照中国红十字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自治区红十字会采取多种形式向国(区)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募集的资金,用于发展我区红十字事业。基金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各种有价证券、房地产、物资设备等有形资产及能给红十字事业带来效益、有开发价值的无形资产。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开拓筹集资金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使基金保值增值,增强自治区红十字会的应急能力和救助实力;对基金的使用,要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确保基金发挥更大效益。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国(区)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二)国(区)内外捐赠救灾款使用后的结余;
  (三)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红十字事业收入(包括组织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以及国家税务部门批准的减免税;
  (五)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基金管理权限属于自治区红十字会执委会,重大决策必须经执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负责监督基金使用的效果。
  第六条 基金管理的办事机构为基金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办公室、财务、赈济等有关人员组成,承担基金管理具体工作。基金财务要单独设帐,专人负责,并定期向执委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必要时向捐赠者通报情况。
  第七条 基金属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红十字会执委会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检后从财政专户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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