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州、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自治区统一确定,企业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自治区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各地费率差距,用3~5年时间,实现全区统一费率。
五、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除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外,其他企业,包括原实行自治区行业统筹的企业、军队企业,以及尚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和将要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武警、政法机关所属企业,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上述企业实际费率经综合平衡后高于当地统筹提取比例的部分,由自治区调剂解决。
自治区级统筹起步阶段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和地州市两级调剂,以地州市调剂为主。调剂金的提取比例为统筹范围内职工工资总额的1%。其中,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应提取的调剂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收取,各地应提取的调剂金由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取。各地收取的调剂金70%留当地,30%按季上解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治区对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每年核定一次基数,属核定基数内的收支,实行按月定额缴拨;属核定基数以外的收支,由各地留存或自负。各地自负部分从本地历年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动用时应报自治区备案),动用历年结余后仍不足时,可向自治区申请调剂。但属乱开口子减免缴费;或放宽退休条件扩大开支范围;或因工作不努力,收缴率达不到90%以上,覆盖面达不到自治区规定要求等造成的基金缺口,应由当地财政补贴解决。各地对所属县(市)应实行余额全部上缴,差额如数下拨的办法。为保证自治区及地州市两级调剂金的及时到位,对各县(市)历年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2个月所需支付的费用外,应全部上解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差额缴拨的地区和行业,一律改为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结算方式,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不断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进程。
七、从1999年1月1日起,移交自治区管理的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改按调整后的费率缴费,基金实行按月缴拨,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经过3~5年过渡,逐步调整到与地方企业费率相统一。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或调整,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