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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新政发〔1998〕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基金的调剂功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自治区级统筹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2000年,基本实现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治区级垂直管理。
  二、自治区级统筹的范围包括,自治区辖区内(不含生产建设兵团)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职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自治区级统筹。
  三、自治区级统筹项目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特殊工种补助金(含本办法规定的行业补贴)、正常调整养老金、一次性生活费及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费。对新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其统筹项目包括:(1)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发放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2)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加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及离退休生活补助费,(3)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费)等(不含企业自行确定的项目),(4)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死亡,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费。未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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