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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3.各级产煤地区人民政府都要组建由地矿、监察、煤炭、工商、公安、环保、电力、乡企等部门参加的关井压产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关井措施的实施及行政执法检查。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法,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公正廉洁,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措施,防止因方法简单粗暴、执法不公而激化矛盾。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实行综合治理,对取缔和关闭的矿井,铁路部门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销售部门不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其他单位不予转供电;银行不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火工供应部门不提供火工产品。
  4.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煤矿的执法力度,认真查清所有无证私开煤矿,登记造册,注明关闭时间、关闭措施。对所有无采矿许可证予以关闭的煤矿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切断电源,拆除地面设施,不留从业人员,矿井财产得到妥善处理。
  5.关井压产要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相结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第38条、42条和44条之规定,禁止非法、违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严格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制止靠收购非法小煤矿的煤炭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
  6.严格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至今没有领到《煤炭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矿井,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责令其停产整顿,完善有关图纸资料、设施、设备,确保在1999年6月底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
  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煤矿企业实施年度营业执照检验时,对两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全的不得通过其年检。
  8.坚决纠正党政军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办矿和参与办矿,到1999年2月底仍不脱钩退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矿井强行关闭。
  9.明确关井压产的责任,实行逐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强化县(市)、乡镇两级领导的责任,把关井压产的成效作为考核其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县(市)、乡镇要把关井压产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保证完成关井压产任务,对领导不力,完不成关井压产任务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矿井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从严处理。
  四、加强对关井压产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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