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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这次关井压产工作从1998年12月上旬起到1999年12月30日完成,共一年零一个月的时间。整个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动员部署阶段。从12月上旬到12月31日。自治区召开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之后,各主要产煤地州(市)、县都要成立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宣传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在这一阶段要开动宣传机器,进行广泛地宣传和动员,重点要学习好吴邦国副总理和自治区领导同志的讲话,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定上来。第二阶段是实施关井压产阶段。时间是从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第一步是1月1日至30日,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分别由各地州市及县(市)下达关闭通知单,对能立即关闭的,要立即关闭;对停产整顿的矿井,下达停产通知单,责令其进行整改。第二步是从2月1日至6月30日,在这期间要将所有予以关闭的小煤矿全部关闭,包括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小煤矿。第三阶段为关井压产检查验收阶段。时间是7月1日至12月31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各地州市首先要搞好自检,严格按要求进行验收,并写出验收总结报告,报自治区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自治区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制定关井压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并按考核办法对各地州市的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在关井压产期间,自治区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地关井压产的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三、关井压产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掌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对应取缔和关闭的煤矿不颁发、不换发、不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有证矿井,吊销许可证。
  2.关井压产期间,多煤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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