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经济手段调控进疆施工队伍。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其他各类专业建设工程(包括水利、铁路、石油、化工等)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均需按规定缴纳外省建筑企业进疆施工调节金。收取的调节金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培训。
对进疆施工的外省队伍实行一地一证,一项工程办理一次施工许可证。已承建的工程完工后,必须通过参加投标的方式承接新的工程。
对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各类专业建设工程(包括水利、公路、铁路、石油、化工等)引进的现已在自治区内施工的外省区专业施工队伍,必须尽快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注册手续。
(四)自治区内施工企业使用外省劳务工要实行总量控制。自治区内施工企业自有职工使用上岗证,外用劳务工一律使用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的“外省建筑劳务工证”(收取工本费)。凡无“外省建筑劳务工证”的外用工不得进入建筑工地。确需使用外用工的,应优先选用自治区内劳务工;因调整工种结构需使用外省区劳务工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为了控制施工队伍总量,对外省进疆施工的建筑劳务工实行按比例用工和计划审批制度。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自治区所属施工企业和中央驻疆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工计划的审批,对各地、州、市使用建筑劳务用工实行总量审批。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施工企业建筑劳务用工的审批。
外用建筑劳务工的比例按企业资质等级严格控制,但最多不得超过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50%。
二、强化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促进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健康发展
(一)建筑市场必须尽快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新秩序,规范承发包行为,大力提倡公开招标,严格控制议标,杜绝私下交易。招投标实行业主负责制,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监督和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自治区内所有工业、交通、石油、化工、通讯、水利等各类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经批准或列入年度计划后,必须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实行招标投标,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对不报建的建设项目,不得进入建筑市场,不得招标发包。
“三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和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并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在自治区内的公路、铁路、民航、石油化工、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凡区内企业有能力承建的,在招标投标基础上,优先选择自治区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对于区内施工企业尚无能力承建的专业工程项目,可由中央或外省区专业施工队伍通过投标竞争择优选择专业施工企业,但建设单位应规定中标单位分包给我区国有大中型专业施工企业一部分工程量,以提高我区施工队伍在专业项目的施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