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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8日)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九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1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机。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群众、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六条 购置农业机械的,须经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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