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追加投资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计划、财政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确保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各项专项基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各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衔接和协调,对资本金已经落实的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各有关银行应加快评估进度,力争在国家追加和自治区配套资金计划下达后10日内,承诺或到位信贷资金,以最大限度地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4.加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协调和配合,组织精兵强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协调,严格工程进度、质量、资金控制。绝不允许借加快进度和追加投资之机,提高造价和建设标准,不得突破工程概算。
5.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拉动自治区经济增长相结合
建设项目要尽可能采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新建项目和未签订设备材料购货合同的在建项目,凡能采用国产设备和材料的,不得引进国外设备材料。在价格、质量基本相同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区内设备材料,特别是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尽量采用区内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的导线、变电等设备材料,以带动区内经济增长。
6.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解决自治区就业问题相结合
新开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设计、施工、安装工程,凡自治区队伍有能力承担的,必须本着平等竞争原则,在自治区队伍中择优选择。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如确需外省专业队伍承担设计、施工的,必须经过自治区批准。
7.加强在建项目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国家加大投资力度,是为了确保8%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必须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国家追加和自治区配套资金切实用于计划安排项目,用于年内形成新的工作量、完成新的工作进度和内容上,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也不得用于归还工程拖欠款。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发现挪用、挤占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建立项目建设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完成进度计划
各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业主,要建立建设项目责任制,依据国家追加投资计划及时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并落实有关措施,建立奖惩制度,奖优罚劣。自治区有关部门也要明确落实各自的职责,积极协作配合,共同协调和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问题,为建设项目顺利进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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