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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8月24日 新政办〔1998〕1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完善自治区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视察新疆有关加快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之一。各地区务必要把基础设施建设摆在经济发展的优先地位,抓住国家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和向中西部倾斜的大好机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区基础设施的面貌得到较大改变。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本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把手亲自负责,认真做好规划和项目安排,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新建项目的前期准备,把中央今年追加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落实到各项目中,确保使用好,发挥出效益。同时要继续努力争取国家对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使一批对新疆经济发展有影响的项目能尽早建成,为自治区经济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为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8%的目标,国家决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追加1000亿元国债转贷和1000亿元银行贷款。我们要抓住国家实施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大好机遇,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全面完成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安排我区的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六大方面的建设任务。为确保我区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1.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衔接和下达工作
  根据今年国家新增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财政债券计划,自治区、各地州市计划部门要及时做好投资计划的下达和转发工作,安排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工程进度,落实资金。
  2.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促进具备条件项目提前开工
  为确保加大投资力度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年内追加投资的计划投产项目,要进一步落实建设条件,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提前投产;对国家追加投资的在建项目,要立即进行追加投资后的建设进度计划调整,制定新增工作量计划,确保新增投资工作量的完成;对具备新开工条件的追加投资项目,要加快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准备和落实工作。凡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务必在八月底开工。
  3.切实加强资金到位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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