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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8年9月1日 新政办〔1998〕1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由于企业减员增效、下岗职工增多再就业工作难度大等问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遇到了较大的困难。据各地反映,拒绝接收退伍军人的部门、单位比较普遍,主管部门不接收安置并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的较多,严重影响了安置进度,致使大量退伍军人滞留社会。截止7月底,已安置数占应安置数的50%左右。为了加快安置进度,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现将进一步加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法规
  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历年都下发《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保证完成年度退伍军人接收安置任务。在近年安置难度增大的情况下,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以往行之有效的办法,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加大安置力度,确保退伍军人及时妥善安置。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针对少数单位拒收情况,再次强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中央驻疆单位和各地有关部门在制定招工计划、下达用人指标时,不得与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政策相抵触。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对强调本单位利益,推诿、拖延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退伍军人安置办法
  对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各级安置部门与各用人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实际,科学合理的制定安置计划。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股份制企业以及社会团体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和责任。都要按职工总数2-5%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新建、扩建单位要按职工总人数25%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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