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通知
(1998年9月1日 新政发〔1998〕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是祖先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发展新疆文物事业,保护管理好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推进新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确立中国新疆在东西方文化交流史上的独特地位,具有深远的意义。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促进我区文物事业发展,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文物保护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把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新政发[1998]19号),做好区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工作;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基础性设施建设;加强少数民族文物的征集、展览保护和研究工作;较大幅度地改善地、州、市、县级文博单位文物库房保管条件,建立相应条件的文物库房;对馆藏文物实施技术保护措施;发展文物资源的综合效益,带动第三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文物保护要纳入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各级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审查工作,保证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与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要切实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必须依法列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征用审批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单位投资计划。文物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要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村镇建设要避开文物保护区,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丰富地段的建设工程,必须按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在旧城改造、拆迁和房地产开发中,要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禁止破坏特色建筑物和构筑物,维护城市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