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8年8月21日 新政发〔1998〕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颁布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于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制止乱屠乱宰,促进屠宰行业规范化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区从1996年6月起全面开展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制定出台了新政办[1996]103号、123号文件 ,对规范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起了很好的效果,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根据
《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深入贯彻
《条例》。把保证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在自治区商品牛羊等牲畜屠宰管理办法未出台前,我区商品牛羊的屠宰管理也暂按
《条例》和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
《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确定自治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家畜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城及县以上城市的屠宰定点工作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以下乡一级的屠宰定点工作由畜牧部门负责;兵团团场的屠宰定点工作由兵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商业、畜牧、卫生、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对屠宰行业的检查监督执法力度,杜绝病害肉品上市,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分级管理,依法行政。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
《条例》规定,依法对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统一制定生猪、牛羊屠宰证、章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地、州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对县、市的屠宰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核发生猪、牛羊屠宰证、章和定点屠宰标志牌,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