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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有关问题说明及贷款程序

  二、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按新房改办字〔1998〕006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住房贷款,需持书面《个人借款申请报告》到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委托)贷款申请书》、《房产权益抵押证明书》。然后向产权单位(或系统)递交用自住房产做权益抵押的报告。产权单位(或系统)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购建房条件的,在《职工个人抵押(委托)贷款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同时签发《房产权益抵押证明书》交由借款人连同以下材料报中心审查。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户口薄。
  2.借款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固定经济收入,当月单位缴交公积金汇缴书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公积金帐户及余额(在缴公积金银行打印)证明。
  3.以交存购(建)房款30%以上交存款证明。
  4.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协议、施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1)购单位自管住宅的附《优惠售房审批表》及房价计算表。
  (2)购安居工程的附(安居工程预(销)售合同》及预付款证明。
  (3)自建房附规化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及《工程预算报告》。
  以上材料报送中心后,借款人等待中心通知。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接到中心通知后办理下列手续。
  1.购单位自管现住房的。中心给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权产籍处(以下简称产籍处,乌市五一路136号四楼,电话5811159)开具《职工个人购建房贷款抵押通知单》。由借款人或(单位)持《贷款抵押通知单》和《公房产权证》到产籍处办理产权分割及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持房屋他项证到乌鲁木齐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平路227号,电话2810273)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填写《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申请登记表》,到中心签字盖章,借款人将签床的抵押合同和抵押申请登记表送交易所签署意见进行登记。借款人凭已签订的抵押合同到中心审定贷款合同,乌市建行房信部(以下简称银行,新华北路76号,小西门曼哈顿中心五楼电话:2811863)凭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审查贷款合同并签章。
  2.购安居工程的,中心给安居办(红山路36号,电话2304611)开具《职工个人贷款资格认证通知单》,安居办给交易所开具《乌鲁木齐市安居工程产权权益抵押证明书》。借款人持抵押证明书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并填写《乌鲁木齐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申请登记表》,到中心签字盖章。借款人将签订的抵押合同和抵押申请登记表送交易所签署意见进行登记,借款人凭已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到中心审定贷款合同。银行凭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审查合同并签章。
  (三)借款人办理完第二条的所有手续后,将全部材料送公证处(地址:中山路105号,德井百货11楼1101号,电话2306746)办理公证,然后带全部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房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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