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决议
(1992年12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当前,自治区各族人民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自治区党委四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积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体制转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作保障。我区经济立法滞后,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现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尽快制定出关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保障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调整、修改自治区“八五”立法规划,增加经济方面的立法内容。自治区“八五”立法规划虽然列入了一些经济立法项目,但有关经济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方面的法规项目偏少,必须进行调整和修改。根据当前的形势和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应重点加快有关转换国有企业经营体制,培育市场体系,健全经济宏观管理,发展农业和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农村二、三产业,加强能源和交通、通信设施建设,扩大对外开放,引进资金和吸引人才等方面的立法。同时,还应积极制定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教育、科技、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查论证,于明年5月底以前提出1993-1995年立法项目规划意见,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列入规划的法规,要落实人员,及早研究起草,按时报请审议。
二、清理过去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对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规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对于维护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这些法规有的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因此,必须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自治区过去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要求的继续贯彻执行,不符合要求的该修订的及时修订,该废止的立即废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发现与自己业务有关的法规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议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