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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
  鄯善县七克台镇
  玛纳斯县乐土驿镇
  乌苏市哈图布呼镇
  哈密市雅满苏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口岸
  阿勒泰市北屯镇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
  巴楚县色力布亚镇
  拜城县铁力克镇
  和硕县特吾里克镇
  兵团农六师五家渠镇
  五、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要求在试点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审查,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由县(市)级公安机关签发准迁证,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对他们的入学、就业、参军、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

       自治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自治区公安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为使户口管理更加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凡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已满两年的居民,均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第三条 具有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在上学、参军、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方面一视同仁,享受当地原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小城镇常住户口”落户范围限制在县(市)城关镇或县(市)辖镇。
  第五条 “小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条件:
  (一)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包括自建房、购买商品房的居民;
  (二)从事合法的经贸活动,有稳定经济收入的居民;
  (三)对当地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有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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