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十二)支持企业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搞生产自救,兴办经济实体,发展集体、私营和个体经济。按新党发〔1998〕11号文件规定:“凡下岗职工个体从事一、二、三产业的,可持下岗职工《下岗证》办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凡以下岗职工为主体(50%以上)申请从事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股份合作制、集体企业,三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由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十三)下岗职工三次不服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安排上岗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解除劳动关系。
  五、加大兵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要加大对兵团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度,在兵团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全面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兵团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有序流动创造条件。
  (一)为促进下岗职工多渠道、多形式就业,解除其后顾之忧,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均按兵团已制定下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兵办发〔1998〕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试行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兵发〔1998〕39号)执行。下岗职工不论在何种所有制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一律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国家认定的连续工龄均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兵团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由兵、师(局)失业保险机构收缴,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务专户管理。
  (四)职工在下岗期间和在岗职工同等享受本企业的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下岗职工被分流安置或下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在原企业的住房,已购买到全部产权的,住房归个人,已购买部分产权或愿意购买产权的,可按政策购买全部产权,未购买的,可协议保留、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快兵团各级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