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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五)企业应积极引导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广开就业门路,自谋职业。凡下岗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由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和本人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与企业解除下岗协议和劳动关系,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与经济补偿金。
  (六)要大力发展劳服企业,吸纳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凡下岗职工占本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的企业,可兴办劳服企业,对安排下岗职工达到30%以上的劳服企业,劳动部门免收劳服企业管理费。劳服企业生产管理经营场地(土地开发另有政策的除外),土地管理3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若改变使用土地用途兴办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土地管理部门无偿给予变更登记,有关工商税收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对距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按职工本人下岗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0%发给退养生活费,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待遇,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退养期间,企业和个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有压锭任务的棉纺企业两个特殊工种的下岗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八)下岗职工到团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务工的,劳动部门免费提供中介服务,原单位可与其签订《下岗职工留职协议》,为其保留劳动关系3年,同时用工单位要为下岗职工签订《务工协议》,期满后不愿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为其保管个人档案,代办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免收3年的寄存档案管理费。
  (九)企业对下岗期间怀孕的女职工,延长下岗期限至哺乳期满。下岗期间休产假的,产假期间按规定发给工资。下岗职工在下岗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中、小学)学杂费应减免或减半。
  (十)鼓励下岗职工从事商业、饮食业、旅游业、物业管理、钟点工、家庭手工业和家政服务(提供清洁、接送儿童、维修水暖等)等各种临时性工作,开展便民服务。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当地的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建设,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协助办理有关经营手续。下岗职工经企业批准,从事各种临时性工作的收入归己。
  (十一)允许下岗职工停薪留职。自愿停薪留职的下岗职工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同企业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期间不发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等费用由职工个人缴纳。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5年,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距合同期终止日不满5年的停薪留职期限到劳动合同终止为止。停薪留职期间与其他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应解除停薪留职协议和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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