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保障下岗职工的日常门诊费、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培训及其它有关安置费用。
(六)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下列标准实行基本生活保障:1、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第一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年为70%;第三年为60%;2、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统筹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并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3年。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或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管理协议,并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七)兵团在国务院确定为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企业和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试点企业以及兵团纺织行业的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积极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千方百计帮助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解决兵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帮助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因此,各师(局)、各有关部门(行业)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坚持企业安置、行业调剂、社会帮助、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和政策扶持,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一)企业可实行“退二进三”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和其他有利条件,大力发展三产,发展多种经营,尽可能较多地分流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
(二)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内部的劳动力管理,统筹对下岗职工在行业内各企业之间进行余缺调剂安置。各类经济实体和新建扩建企业,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必须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收录用下岗职工。
(三)企业可利用国家对农业的优惠政策,实行“退二进一”进行农业综合开发,鼓励下岗职工到团场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或到团办企业就业。企业按兵团制定的优惠政策可集体组织下岗职工到团场承包土地以及从事农、林、牧、渔生产,也可动员职工自己到团场承包土地和养禽养畜。凡下岗职工开垦荒山、荒水、荒滩,3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工资和保险福利有关待遇按《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执行新党发〔1996〕1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1996〕38号)文件执行。
(四)企业应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劳务输出。劳务输出企业与输入企业双方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劳务输出期间,劳务人员的收入及保险福利费用承担比例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