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方式,是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级党政部门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和支持。要全面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可由现有科室代管,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为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师(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人员充实到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任务:一是负责对下岗职工进行登记管理,并发放基本生活费;二是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三是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当为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按月将变动情况报告劳动部门;加强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及时获得岗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兵师(局)两级直属的国有工交建商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可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合同期满后,及时终止劳动合同。由于本人原因而下岗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按有关规定已办理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的不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基金,做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资金来源。再就业基金按照“三三三制”的原则,由企业承担1/3,财务预算安排1/3,企业保险金中调剂1/3构成。财务承担的部分,由兵、师两级财务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解决,失业保险金承担的部分由失业保险机构解决。凡有能力承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企业,其费用由企业全部承担;确有困难的,财务可给予适当补贴。
(四)财务预算安排和从失业保险金中调剂的资金,由财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拨付:1、由企业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和兵团规定的统一标准提出用款申请;2、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劳动部门核准;3、由劳动部门向财务部门出具证明,财务部门据证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一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户,专门用于再就业基金的划入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发放,并实行封闭运行。再就业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务、审计、工会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分别由各级财务和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保障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