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
(二)兵团现有国有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承担起社会责任,从大局出发,做到“先挖渠、后放水,先分流、后下岗”,立足多分流少下岗、随时下岗随时分流,妥善安置本企业的下岗职工,不能不负责任地把他们全部推向社会。
(三)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职工下岗不能放任自流。要充分考虑企业、社会和职工个人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有计划、有比例、有组织地进行,并按隶属关系报批。下岗职工在50人以下的要报经师(局)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兵直单位报兵团劳动局)。50人以上的报主管师(局)批准;兵直单位经兵团劳动局审核,报兵团批准。
(四)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谁下岗谁不下岗,不能经理(厂长)一人说了算,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企业在拟定职工下岗方案时,应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按隶属关系申报核准后组织实施,切实做到公平下岗,竞争上岗,使下岗的人服气,在岗的人有压力。
(五)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制定一些保护措施。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有一方下岗后,在没有分流安置前,另一方企业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因工致伤、致残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获得全国和兵团(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军烈属;归国华侨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下岗。
(六)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兵团范围内未能继续升学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七)要严格控制非城镇户口人员的调动使用,合理调控农村(场)劳动力到国有企业务工,使国有企业腾出岗位安排下岗职工。凡违反规定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按有关规定交纳再就业基金。
(八)对接近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要严格控制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按照中央规定,兵团只准许“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破产企业和兵团纺织行业有压锭任务企业中的两个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各师(局)、各有关部门(行业)不准擅自扩大范围,不得随意开口子,不允许对下岗职工实行买断工龄。
(九)明确界定下岗职工的范围,正确区分下岗、失业和分流的概念。下岗职工是指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职工;失业是指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滞留在社会上的人员;分流是指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退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岗位分离出来。各师(局)、各有关部门(行业)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按照这个口径来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