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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
 (1998年7月3日 新财社字〔1998〕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以前年度的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收入预算按规定必须列入的,不得隐瞒、虚列。支出预算一般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的用途、范围、标准编列。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三章 帐户设立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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