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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事公开暂行规定

  2、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条件、程序和指标。
  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4、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计划。
  5、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安置计划。
  6、自治区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
  7、非领导职数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
  8、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程序。
  9、非学历培训教育班招生计划。
  10、人事争议仲裁的结果。
  11、回国留学人员经费资助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2、赴国(境)外培训人员的年度计划。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厅内或单位内公开:
  1、厅内提拔任用干部的空缺职位、任职条件和程序;
  2、厅内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情况;
  3、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4、职工住房分配的房源、条件和结果。
  第八条 第五、六、七条未包含的事项,应按照上述精神分不同内容及时向社会或有关地区、部门公布。

第三章 程序与形式

  第九条 办事公开的基本程序是:
  1、制定方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2、报主管厅长审批,重大事项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条 办事公开的主要形式是:
  1、制定下发文件;
  2、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3、发布公告;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公开宣传报道;
  6、开展咨询活动。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对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在审查审批有关部门报来的属应公开的事项时,必须要求有关部门同时上报该事项的公开情况。对未按规定公开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聘请人事工作监督员,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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