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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事公开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事公开暂行规定
 (1998年8月3日 新人发〔1998〕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事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人事厅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保证人事工作高效有序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事公开是指人事厅各业务部门凡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
  第三条 办事公开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

第二章 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办事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序确定。
  第五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1、人事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程序、考试成绩和结果等。
  3、自治区区级机关、中央驻疆单位从异地调入乌鲁木齐地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干部家属农转非的条件和程序。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结果。
  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升级的条件、程序。
  6、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的原则、程序、结果;新疆生源毕业留内地就业的条件、程序、结果。
  7、非学历培训教育班招生条件、程序、考试成绩、招生结果。
  8、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程序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程序、成绩和合格标准。
  9、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程序。
  10、派遣出国留学生及其返回安置的原则、条件、程序。
  第六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公开:
  1、自治区区级机关和中央驻疆单位从异地向乌鲁木齐地区调干、干部家属农转非指标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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