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政策主要包括促进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投入、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经国家民委确认的自治区、地州级民族贸易公司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下乡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经销活动;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和乡镇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的经销活动;经国家确认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所列商品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如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不在此列。
1、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政策
“九五”期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优惠利率贷款,由企业经当地民委审核后方可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按《
贷款通则》要求确定和发放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各级各类银行要积极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积极与各级民委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政策优惠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
关于贷款优惠利率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自治区民宗委已分别下达专门文件(新银计[1997]109号、新民宗发[1997]138号),请各地按文件要求执行。
2、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对民族贸易县及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增值税的减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7]124号规定执行;对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经国家民委确认的自治区、地州级民贸公司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下乡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经销活动;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供销、医药、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和乡镇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所列商品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可从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末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各级民委要积极与税务部门配合做好税收减免工作,对减免情况进行年度汇总,报上一级民委。
3、投资优惠政策
国家和自治区安排专项投资,进行民族贸易基层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国家的专项贴息贷款重点用于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改革试点企业的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造,其中地方贴息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列入预算。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协调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及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等有关专业银行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贷款,重点用于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