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转发自治区民宗委等六部门《关于“九五”期间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2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民宗委、经贸委、体改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的贯彻意见》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
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的贯彻意见
(自治区民宗委 经贸委 体改委 财政厅 地税局
人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和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加强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大力宣传、全面贯彻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在不同的时期及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体现出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地处边远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关怀。民族贸易一直是民族地区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族用品生产满足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方针政策。
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为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服务,是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一贯宗旨,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以群众利益为重,牢牢把握为群众服务这一宗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给予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的内容、意义及重要作用,让群众了解政策并切实感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关怀,使政策的贯彻执行变成各级各部门的自觉行动。
二、政策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