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
(1991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禁止大麻毒品,保护各族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持有大麻毒品及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工商、海关、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禁大麻毒品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持有大麻毒品及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检举和揭发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禁止大麻毒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组织新闻舆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各族公民的禁毒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持有大麻毒品和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取缔和打击。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禁毒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防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持有大麻毒品及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大麻毒品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野生的大麻毒品原植物,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铲除。
第八条 持有大麻毒品数量较大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少量大麻毒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