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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1997修正)[失效]

  (一)积极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对可能造成事故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和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和改进措施,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二)编制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纳入生产发展计划;
  (三)组织制定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奖惩;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卫生竞赛评比;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有严重职业病不能坚持工作和有禁忌症的职工予以妥善安排;
  (七)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安全工作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及其他有关技术负责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计划部门应将配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计划和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监察业务经费列入财政支出项目和财政预算计划,按时审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做好职业病检查、防治和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有尘毒及其他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劳动安全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检查劳动安全设施状况,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参加对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自觉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和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对违反劳动安全规程的生产指挥,有权要求纠正;对严重违反劳动安全规程的生产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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