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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1997修正)[失效]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从事或经常接触尘毒等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要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并建立健康档案;对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治疗,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特殊防护用品、用具须经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检验站鉴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准生产。无合格证的,不准生产和销售。
  企业事业单位必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不准折发现金。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保护制度,积极改善女工劳动卫生设施。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损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严重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作业。
  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从当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安全费用,从更新改造资金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事业单位的安全费用应从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在当年事业费中调剂解决。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逐步建立劳动安全教育中心。企业应设立劳动安全教育室。

第三章 劳动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劳动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审查技术革新、挖潜、改造工程项目和应用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设施;
  (三)组织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劳动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竞赛评比活动;
  (四)检查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状况,及时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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