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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第八章 道路

  第四十七条 挖掘道路或临街基建施工(包括维修),须先向市容、城建养护部门申请,核发施工执照,后经公安机关批准签证,并办理基建运输通行证方准施工。施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携带执照,按核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施工;
  (二)掘沟不准掏空或上窄下宽,还土须夯实填平,弃物须及时清除;
  (三)清运施工弃物和基建废土、垃圾等,须在夜间(晚九时后,早九时前)通行,按指定地点倾倒;
  (四)施工期间,工地须设置规定的施工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晚须在周围安装红灯;
  (五)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立即抢修时,须电话报公安机关同意方准动工;如果当日不能完工,仍须按前款规定办理。
  在道路上打开井盖维修地下设施时,须遵守前款第四项规定。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不准占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占用。
  第四十九条 设计、新建临街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停车场的位置、面积和出入口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五十条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五十一条 沿道路的行道树、花木和跨路设施,不准妨碍交通安全净空、安全视距以及遮挡路灯照明、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五十二条 在道路上砍伐树木、维修电线或在道路附近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九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予以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从重或加重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分为七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扣驾驶证;
  (四)行政拘留;
  (五)注销驾驶证;
  (六)扣留违章车辆;
  (七)没收违章物资或车辆。
  罚款和行政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违章占用道路可罚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毁坏交通设施,按价加倍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应依据本规则裁定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以肇事现场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和本规则为准则。经调查研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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