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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第四十条 车辆上坡不得曲线行驶;机动车下坡不得熄火、空档滑行。
  第四十一条 履带式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须经市政部门同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十二条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察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行驶速度的限制,车辆、行人必须让行。
  第四十三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持物骑车;
  (二)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三)不准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四)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驶的条件下方准超车或转弯,不准猛超猛拐,超越停放的车辆等障碍物时,须注意前后来往车辆;
  (五)横过街道时,须推行,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转弯时,须伸手示意;
  (六)骑自行车不准扶肩、并行或并行交谈;
  (七)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四十四条 畜力车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并行;
  (二)赶车人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三)行经交叉路口、繁华街道、坡路、窄路、桥梁、弯路以及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车人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必须拴系;
  (五)停放时,须选择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六)夜间行车须在左后侧悬挂灯光;
  (七)畜力车进入市区须带粪兜和清扫工具。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十五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
  (二)在有车辆分道线的街道上,行人横过车行道时,须走人行横道;
  (三)在没有车辆分道线的街道上,行人横过车行道时,须避让来往车辆,不准斜穿或猛跑;
  (四)不准钻、跨、攀登人行道和车行道的护栏;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纵队在道路上行进,横列不准超过二人。成年人纵队须在车行道最右侧行进。横过道路或路口,须快步通过;儿童纵队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横过道路须走人行横道;
  (七)不准在道路上打闹或做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游戏。
  第四十六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站台或人行道上顺序候车;
  (二)乘坐机动车时,不准吊扒在车门或车厢以外,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三)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坐在车厢板上。车厢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不准站立车中,但靠驾驶室一侧的除外;
  (四)不准强行截车或扒车,车辆未停稳前,不准上车或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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