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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六)牵引挂车、拖带车辆行驶或遇有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七)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八)低速行驶的车辆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减速靠右让其超越,不准故意不让。
  第三十一条 在划有分道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只准在有调头标志的地点调头。其他机动车遇有正在调头的车辆时,须减速避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弯路、坡路、桥梁、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和危险、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有障碍一方的车辆须减速,让对方车辆先行;如果有障碍一方车辆正在超越障碍时,对方车辆须减速避让;
  (二)在狭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
  第三十四条 车辆行经有行人通过的人行横道或出入有行人横穿的巷道口时,须减速让行,保证行人安全。幼儿园儿童或小学生列队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时,车辆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暂停和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暂停:车辆只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靠右短暂停留,驾驶员不准离车,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驶开;机动车开左侧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二)停放:必须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机动车需要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门窗。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街道和地点不准车辆暂停或停放:
  (一)禁止大型货车、拖拉机、畜力车通行的街道;
  (二)机动车和大型货车的单行线;
  (三)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街道;
  (四)距路口、街心花园、铁道路口、桥梁、弯路、坡路、窄路、消防栓十五米以内;
  (五)公共汽车站点和消防机关门口三十米以内;
  (六)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以内;
  (七)公共场所出口、施工地段、人行横道和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方。
  第三十七条 夜间车辆不准在街道、巷道停放。
  第三十八条 公共汽车进站或其他机动车靠边暂停时,须距站牌或停车地点四十米以外开右转向灯,减速慢行,避让非机动车,顺停在距路沿石或路边三十厘米以内的地方。驶离停车地点时,须开左转向灯,并在四十米以内驶入机动车道。
  第三十九条 因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致使非机动车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受阻的路段内,准许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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