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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三)向左转弯时,机动车从左转弯分道线左侧,非机动车从左转弯分道线右侧通过路口;
  (四)遇有导向车道标志、标线时,须按行驶方向进入导向车道;按车道内导向箭头所指方向通过路口;
  (五)在同一车道内,有等候放行信号的机动车时,后车不准从前车左右绕行;
  (六)遇有所要去方向的车道交通堵塞时,须在路口以外停车等候,不准进入路口。
  第二十四条 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让车规定:
  (一)支线车让干线车;支干不分的,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二)相对方向来车的,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三)进路口的车让路口内的车先行。
  第二十五条 车辆行经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栏杆放下,灯光、音响发出信号或看守人员示意火车通过时,须依次停在停车线外;无停车线的,须停在距铁轨五米以外;
  (二)通过没有信号设施或无人看管的道口时,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行人和赶、骑牲畜。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街道行驶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小型汽车、摩托车四十公里;载重汽车、大客车、三轮货车三十公里;轻便摩托车二十公里;各种拖拉机、简易革新机动车十五公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遇有下列情况,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行经繁华道路或设有交通信号灯、岗台的路口时;
  (二)在巷道、厂区、居民区行驶时;
  (三)因让车、停车、转弯等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四)调头、转弯、下坡时;
  (五)拖拉机件损坏的车辆时;
  (六)穿过铁路、窄桥、涵洞时;
  (七)在积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时;
  (八)遇风、雨、雾、雪天气,能见度不足三十米时;
  (九)喇叭中途损坏或雨、雪天气雨刷中途发生故障时;
  (十)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出、入巷道或门口时,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
  第二十九条 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前,须认真了望前后情况,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方准超车;
  (二)超车时,须在距前车二十米以外鸣喇叭(夜间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示意),待前车减速让路后,从左侧超越;
  (三)超车后,在不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条件下,驶回原路线;
  (四)前车时速已达后车的最高时速限制或已开亮左转向灯时,后车不准超越;
  (五)在超车所需要的路段内,有与对面来车会车的可能时,不准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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