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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十)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货物不准遮挡车牌号、尾灯和刹车灯;
  (十一)载运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须悬挂危险品标志;
  (2)机动车须由具有三万公里或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
  (3)不准在物品上坐人;
  (4)中途需要停车时,须选择空旷、安全地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准离车。
  第十九条 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人数;
  (二)货运汽车作为客车使用时,须选派有三万公里或安全行驶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并持有车辆监管部门签证,方可行驶,低车厢的货运汽车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身后座位上只准坐一人,但未满十二周岁儿童不准乘坐,轻便摩托车不准带人;
  (四)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和自卸汽车、起重车、罐车、平板拖车等各种工程车不准载人,但安装有效防护装置后,经公安机关核准,可乘装卸人员一至四人;
  (五)拖拉机的挂车不准专门用来载人,但在留有安全位置时,大型拖拉机的挂车可乘装卸人员一至四人,小型拖拉机的挂车可乘装卸人员一至二人;
  (六)机动车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板时,货上不准乘人,但在留有安全位置时,可乘装卸人员一至四人;
  (七)载运大件重物,货物与车厢前板之间不准乘人;
  (八)三轮车载人不准超过核定的人数,载货时货上不准坐人。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 双向行驶的道路,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道路上没有划分道线的,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机动车在中间行驶,但会车时须减速靠右通过;
  (二)在划有分道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三)同一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低速车种靠右,同种车辆,低速行驶的靠右;
  (四)轻便摩托车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须在中心偏右行驶,在划有分道线的道路上,须在机动车道距分道线一米范围内行驶,不准曲线行驶;
  (五)赶、骑牲畜,须在非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
  第二十一条 各种大型货车、单位交通车、拖拉机、畜力车和清运垃圾的车辆,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需在非准行时间、路线行驶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遇有交通警备车前后护卫的车队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和超越。
  第二十三条 车辆行经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没有停车线的,停在路口二米以外;
  (二)自行车遇停止信号时,左转弯不准从路口外边绕行,直行不准用右转弯方法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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