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九)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车时驾驶车辆;
(十)不准赤足或穿拖鞋、高跟鞋驾驶车辆;
(十一)必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日活动。
第十六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练车前后必须悬挂“教练车”标志,方向盘式教练车必须安装教练员专用的副制动器;
(二)教练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或载运货物;
(三)教练员由具有三万公里或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担任,在教练期间,学习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须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四)学习驾驶员必须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指导下,按准驾车辆规定驾驶车辆;
(五)进入市区街道教练,须到公安机关领取市区教练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进;
(六)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察车和平板拖车、油罐车、起重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随身携带车辆执照;
(二)酗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三)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十八条 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重量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数量;
(二)装载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载运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等有碍卫生和安全的物品必须封闭严密,如有散漏时,须立即停车密封并及时清除路上遗物;
(三)大型货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二米,超出部分不得着地;
(四)小型货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五)后斗三轮摩托车、简易革新机动车和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六)机动车的挂车载物高度不准超出机车载物高度规定(大型拖拉机的挂车不准超过三米,小型拖拉机的挂车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厢,后部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七)人力车、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点五米,超出部分不得着地;
(八)自行车、两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九)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物品时,须在每天二十二时至第二天七时前行驶。特殊情况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