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十二)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十三)拖拉机不准改轮提速。
  第十一条 机动车使用灯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夜晚及白天能见度不足一百米时行车,必须开灯,雾天行车须开防雾灯,非雾天不准使用防雾灯;
  (二)夜晚在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使用近光灯或小光灯;
  (三)夜晚在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驶,须使用远光灯;但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灯,近光灯眩目时须用小光灯;
  (四)夜晚在狭窄道路上与对面的非机动车相遇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五)夜晚在车行道停车或牵引行车时,须开小灯和尾灯;
  (六)向右转弯、变更车道或靠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七)向左转弯、变更车道或驶离停车地点时,须开左转向灯;
  (八)调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音响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喇叭音响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
  (二)夜晚零时至次日七时在市区行驶不准鸣喇叭,可用变换远近灯光代替;
  (三)机动车鸣号一次时间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准用喇叭叫门、叫人;
  (四)在禁止鸣放喇叭的街道、路段行驶,不准鸣放喇叭;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察车必须在公安机关备案,按规定安装专用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非执行任务时严禁使用;
  (六)自行车、三轮车使用车铃或小型电喇叭。
  第十三条 汽车和拖拉机牵引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一车一挂,连接装置必须牢固;
  (二)挂车的制动器、灯具必须齐全有效;
  (三)挂车车厢的放大车号必须清晰;
  (四)挂车的宽度超过牵引车的,牵引车的前保险杠两端须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的顶端须设黄旗;
  (五)小型汽车和后斗三轮摩托车不准牵引挂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拖带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拖带的车辆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不准载人;
  (二)拖带车辆须用硬连接装置,不准背行;
  (三)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四)手把式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必须携带驾驶证和派车单;
  (二)行车时必须关好车门、车厢;
  (三)不准转借、涂改驾驶证;
  (四)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五)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的车辆;
  (六)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七)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