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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红灯亮时,禁止各种车辆通行;
  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
  直行信号: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挥棒并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各种车辆通行。
  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向前平伸,准许左方左转弯和直行各种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
  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各种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车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四)交通民警手势信号:分为停止一方车辆手势、示意车辆直行手势、示意车辆左大转弯手势、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手势、示意车辆慢行手势、示意车辆让车手势和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手势七种。指挥灯信号与手势信号同时使用不一致时,以手势信号为准。
  第八条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按国家规定执行,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设置。
  交通隔离护栏具有交通标线的作用,用以隔离各种车辆和行人。
  第九条 根据交通情况的需要,公安机关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新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车辆、行人必须遵守。

第三章 车辆

  第十条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位置安装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并保持清晰;
  (二)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行驶证;
  (三)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补领牌照,由本市迁出、外地迁入等,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四)无号牌的机动车在本市临时行驶或驶往外地,须到车辆管理部门领取临时号牌,按规定使用;
  (五)科研、制造、修理单位试车,须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并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在规定的试车路线试验;
  (2)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3)除检修人员外,车上不准乘人和载货;
  (4)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上列规定也适用于机动车试验制动器;
  (六)公民个人所有和从集体承包的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参加保险的,不准行驶;
  (七)机动车辆须按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准行驶;
  (八)车辆号牌、行驶证、通行证不得涂改、挪用、转让、损毁或伪造;
  (九)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灯具、喇叭、雨刷、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方准行驶;
  (十)淘汰、报废和部队退役车辆及物资回收的车辆,不准重新复活上路行驶,严禁使用零部件拼装车辆;
  (十一)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的制动器必须保持灵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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