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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的监督规定(1996修改)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代表团审议;
  (二)系统联组专项审议;
  (三)专门委员会或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
  (四)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时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算草案及其报告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就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提请大会主席团审查。
  大会主席团通过计划和预算审查报告后提出计划和预算决议草案,并将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对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计划和预、决算汇总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本市计划和市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市人民政府在执行中如因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部分变更时,应事先提出变更的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变更的方案,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变更的方案应包括:
  (一)调整变更的具体项目、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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