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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的监督规定(1996修改)

  第八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应与本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并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决算的编制,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条 本市预算按本市当年财力预算总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市的计划草案和市本级的预、决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市的总预、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依法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市年度计划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对本市中长期计划草案,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在计划期第一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计划草案和预、决算草案应包括:
  (一)计划草案、预、决算草案及其综合性简表;
  (二)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及本期计划安排的报告;上期预算执行情况及本期预算安排的报告;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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