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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的监督规定(1996修改)

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的监督规定
 (1992年3月16日乌鲁木齐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 1996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 1996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6年12月24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11-22号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以下简称计划和预、决算)的审批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用维吾尔、汉两种文字编制。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中的数据,要以统计、财政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本市总预算、总决算由市本级预、决算和汇总的下一级预、决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并包括下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本级对下级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以及本级向上级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对本级返还或补助的数额。
  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四条 本市计划和预算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计划和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提出

  第六条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编制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七条 本市预算按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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