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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96修正)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以及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
  (七)参与调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及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八)外商投资企业解雇、辞退、处分职工,应当提前七日(含当日)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应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工会应当支持或者接受职工的委托按照法定程序参加仲裁、诉讼;
  (九)外商投资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被侵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职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支持企业合法经营、管理,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三)协助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四)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四章 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应当建立协商谈判制度。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改组,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无故辞退。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辞退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征得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和不脱产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工作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与企业协商;企业应当给予支持,照发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干预本企业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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