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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96修正)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持工会的建立,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和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应建立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帮助外商投资企业筹建工会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前中方企业建有工会组织的,应重新组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应设专职工会主席,150人以下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兼职工会主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专职主席的待遇,应当按照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兼职主席由企业给予补助。
  外资企业工会专兼职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或撤销,其工会相应撤销。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时,其工会的合并应报告上一级工会,办理合并手续。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维护劳动合同的执行;
  (三)参加企业争议的调解和谈判;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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