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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96修正)

乌鲁木齐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5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6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1996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修正 1996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6年12月24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11-21号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华侨在本市投资的企业,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利益、职工合法权益,与投资者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鼓励职工发挥劳动积极性、创造力、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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