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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七条 各有关机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一)宣传、文化、新闻、司法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和国防教育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并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
  (三)人民武装部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兵员征集对象的国防教育,并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四)民政、人事、劳动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干部工人培训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五)科技、卫生、体育、人防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人防知识教育;
  (六)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
  第八条 驻乌鲁木齐市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学校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条 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军事常识、国防法制等。
  重点教育除前款所列内容外,适当增加国防理论、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通过各类干部学校、培训班及其他方式进行;
  (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通过政治教育、军事训练、组织整顿等方式进行;
  (三)对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通过课堂教育,军训或其他方式进行;
  (四)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由所在部队根据军事机关的规定组织进行;
  (五)对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结合各学科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
  (六)对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征兵工作、人防建设、庆祝重大节日等活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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