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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称》(发布日期:199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25日)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
  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公民有权制止。
  第四条 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林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风景区、游园、街心花坛及道路和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苗圃、花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生产用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住宅区内的专用绿地。
  (四)单位包干营造管理的林地。
  (五)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委员会主管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和区(县)园林(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驻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公民都有绿化植树、栽花、种草的义务和管护树木、绿地的责任,都应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完成绿化委员会分配的绿化植树和管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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