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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水上、空中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统一监督、检查和管理。
  市规划、城建、市容环境卫生、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法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六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八条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应根据需要提交下列证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征;
  (三)场地使用协议;
  (四)广告合同;
  (五)广告样稿;
  (六)广告设置点的批准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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