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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乌鲁木齐河河道。
  第三条 开发利用乌鲁木齐河河道应当全面规划,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依法对乌鲁木齐河河道实施统一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河道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乌鲁木齐河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在河道管理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范围:
  (一)从源头依连哈比尕尔山天格尔峰胜利达坂一号冰川起,至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退水闸,以两侧岸坎为界,无岸坎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界;
  (二)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退水闸经乌拉泊水库至兰新铁路桥和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退水闸至兰新铁路桥的老河床,以两侧岸坎为界;
  (三)兰新铁路桥至红雁池电厂铁路桥,两侧以设计洪水位线为界;
  (四)红雁池电厂铁路桥至新医路口,两侧以防洪堤或防洪界桩外侧的护堤地为界;
  (五)新医路口至卡子湾一孔铁路桥两侧以防洪界桩外侧的护堤地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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