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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计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凡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电厂),其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都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
  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电价,原则上按同网同质同价确定,有条件的可实行峰谷电价。因成本过高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同网同质电价的,可实行个别电价,由综合利用电厂商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电网购入综合利用电厂电量所发生的购电费可计入成本,作为电网销售电价调整的基础。
  综合利用电厂所发电力,不纳入电力分配计划,可以在内部调剂使用,电力部门不得扣减电网供应给该企业的电量计划指标。
  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下(含1.2万千瓦)的综合利用电厂,不参加电网调峰;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电厂,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允许高峰满发,但低谷时发电负荷不得低于发电设备额定功率的85%。
  八、凡经营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必须报自治区内贸部门审批。企业持统一印制的审核证明,向公安部门申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指定经营品种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禁止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严禁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加工业务,公安机关要对经营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督。
  企业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制度,对本企业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积极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交售。废旧物资企业要改进收购办法,积极组织收购,有条件的,应实行分类加工。
  报废汽车和国家及自治区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必须就地报废,严禁转移到个人、农村和乡镇企业使用,严禁进入旧车市场及设备调剂市场,除自治区老旧汽车更新办指定的回收报废汽车的单位外,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回收报废汽车。车辆运行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机动车辆的轮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车辆使用单位适时翻新旧轮胎。
  九、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奖罚制度,确定考核指标,对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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