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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计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财税政策,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制定自治区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城建、地质矿产环保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三、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等。自治区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其它优惠政策。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凡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项目和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自治区经贸委要定期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地质勘查部门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应增加资源综合利用章(节)。设计部门在确定主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产回收利用方案。矿山企业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必须回收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回收综合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防止资源流失及污染环境。
  凡未按规定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矿山企业,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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