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计委等单位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26日 新政办〔1998〕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资源综合利用的作用,采取措施,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全面开展。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
为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资源综合利用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处理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根据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具体确定。
二、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全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提出或制定全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负责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监督技改项目综合利用“三同时”的执行。
自治区计委负责全区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